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七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开下列情况和资料:(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五)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六)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业主有权查阅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记录,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解释、答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