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成员按照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得票多少当选,所得票数相等的,抽签确定人选。
业主大会在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同时,可以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选举出业主委员会候补成员,候补成员人数按照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确定。候补成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在个别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时,经业主委员会决定,从候补成员中按照得票排名顺序依次递补,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