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组织及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三)未有本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四)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与物业服务人无直接的利益关系;(五)未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情形。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