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扶持、激励政策和措施,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质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