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之日起成立。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筹备组应当自会议结束之日起七日内,持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向业主公开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备案。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