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配偶及其近亲属未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人处任职;

(三)无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利益、报酬或者向其索取利益、报酬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