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相关信息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