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全部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一百零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