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一百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信用档案,加强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使用和公开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