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客运经营者擅自出租、转让客运班线经营权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