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客运站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客运经营者和旅客违法收费、摊派、推销各类物品;

(二)对客运经营者实行不公平的服务;

(三)不及时结算或者占用、挪用客运经营者的票款;

(四)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客运经营者扣罚票款或者收取违约金;

(五)强迫客运经营者提前或者延缓发车;

(六)在站外拦车检查;

(七)以提供虚假信息等手段干扰旅客自由选择承运人。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