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有关机构可以承担相应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与道路运输管理有关的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