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特殊需要或者分歧较大、问题较多的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