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九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特殊需要或者分歧较大、问题较多的法规案,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废止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