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有效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也可以召开各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3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