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三条有效制定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接受备案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拒不改正的,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二)不按照书面处理计划、书面审查意见修改或者废止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范性文件数据入库审核、报送、清理、更新等职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