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提出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提出人的基本信息等内容。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内容不完整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出人补充完整。

对不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应当告知审查建议提出人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