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作出决议、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省得到遵守和执行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二)中共河北省委提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三)为保证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得到遵守和执行而采取的重大措施;
(四)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以及城镇建设、重大改革举措、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建设项目等重大事项;
(五)省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调整方案;
(六)省人民政府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及年度财政决算;
(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八)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九)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十)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一)依法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