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对依法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命令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撤销其决定、命令。

对依法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有关机关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按要求报告办理情况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

违反前两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