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