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应当到会作出说明,听取审议,回答询问。

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重大事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时,认为需要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法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