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指导下,协助做好辖区内古树名木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组织义务巡树等方式,引导村(居)民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