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紧急情况,影响公共安全或者其他住户利益的,热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相关热用户;确需入户抢修的,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人员有义务现场见证。抢修结束后,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抢修单上签字,并共同做好热用户财产安全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