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