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建立、落实档案工作责任制或者档案管理制度的;(二)擅自改变档案馆馆舍功能和用途的;(三)委托方明知受委托的档案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而不采取处理措施的;(四)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验收的。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