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三章 档案收集、整理和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红色档案保护和管理工作,重点加强与湖北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和重要人物的红色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红色档案可能损毁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