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红色档案保护和管理工作,重点加强与湖北有关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和重要人物的红色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红色档案可能损毁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