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各内设机构收集齐全、规范整理,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实行集中管理,任何内设机构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施行。单位内设机构或者工作职能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经重新审核同意后施行。
机关、群团组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所属单位的档案分类方案、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核。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