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综合档案馆应当配备与其职责和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本馆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二)按照规定整理、保管档案,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
(三)依法向社会开放档案,并采取各种形式研究、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四)开展档案宣传教育;
(五)对档案移交进馆单位开展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
(六)对所在行政区域内档案馆开展业务指导;
(七)完成档案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委托的有关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的其他各类档案馆,参照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