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档案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责任制,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对国有企业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