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旅客应当实名登记。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登记或者一人登记多人住宿的,旅馆业经营者不得提供住宿服务。

未成年人办理住宿登记,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的,旅馆业经营者应当询问和登记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共同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通知的,或者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旅馆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