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工业设计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