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经济信息、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推动工业设计与文化融合,开发具有巴渝文化特色的工业设计项目和产品,保护利用本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工业遗产。
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企业、工业设计机构运用设计思维,促进工业设计在城市管理、交通、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
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企业、工业设计机构加强乡村设计,推进工业设计在农村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等农业农村领域的应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