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教唆、帮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最终用户规避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