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三)出口禁止出口的两用物项;(四)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五)存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违规使用许可证件出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