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章 管制措施/第三节 管控名单第三十条有效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配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有关事实,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按要求作出并履行承诺,不再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移出管控名单。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将其移出管控名单的决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