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章 管制措施/第二节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出口经营者应当妥善保存与两用物项出口有关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文件以及合同、发票、账册、单据、业务函电等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