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三章 管制措施/第一节 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第二十一条有效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代理报关企业出口两用物项时,应当向海关交验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不能提供出口许可证件的,海关不予放行。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