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褒扬条例/第五章 烈士遗骸和遗物的保护第四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疑似烈士遗骸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党史、公安、档案、文物、规划等有关部门,利用档案史料、现场遗物和技术鉴定比对等确定遗骸身份。对确定为烈士遗骸的,应当根据遗骸的现状、地点、环境等确定保护方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