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网络数据处理者处理1000万人以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对处理重要数据的网络数据处理者(以下简称重要数据的处理者)作出的规定。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