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

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相互兼职。

前款规定的负责人的任命、变更,应当报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