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虚假广告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查处。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交由同级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药品广告在我省备案的,交由原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