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条件。

药品批发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