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