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孕产妇应当在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边远山区因条件限制,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