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六条有效孕产妇应当在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边远山区因条件限制,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