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会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被作出不得或者五年内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中予以记载,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