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在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二)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规定;

(三)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前,电子计算机会计核算应当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3个月以上并取得一致结果后,方可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

(四)建立数据备份制度。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