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

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水利基础设施投资优惠。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