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节约用水的水价政策,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城市供水应当实行阶梯水价和分类水价,由水工程供给的农业供水应当逐步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优水优用,中水回用,优化城市供水的统一调配,保障用水供给。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