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未履行报告义务;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九项规定;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