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下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

(二)开发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三)向黑土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四)在黑土地上倾倒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废水及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五)在黑土地上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六)在黑土地上建窑、建坟;

(七)在黑土地上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八)在黑土地上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灌溉用水;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