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物、化学、物理等技术措施,治理修复本行政区域内受污染的黑土地,稳步提升受污染黑土地质量,逐步恢复黑土地正常功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